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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 2020-11-03
-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需要證明夫妻共有財產的數額,那么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收集哪些證據?以下鄭州律師回答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收集哪些證據的問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1.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配偶的共同財產,一般應平均分割。也就是說,丈夫、丈夫、丈夫和共同財產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平等,具體對待可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的實際需要、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而有所不同。個人使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2.夫妻在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如有差額,財產較多的一方將以相當于差額的財產補償對方。
3.登記結婚尚未同居,按照習俗支付彩禮的,或者婚前支付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4.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合伙經營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該財產可由一方所有,另一方應按該財產價值的一半償還。
(五)離婚時,夫妻共同經營,年內無收入,考慮到生產經營的發(fā)展,應當合理劃分或者折扣。
6.雙方婚前一方擁有的房屋已經修繕、裝修、拆除,離婚時產權未發(fā)生變化。增值部分的份額屬于對方,房屋所有權人會折價補償對方。
7.在離婚的情況下,如果婚姻不長,或者另一方因財產要求而難以生存。可酌情退回。如果很難確定所得財產是要求還是禮物,則可以視為禮物。
8.夫妻共有的房屋,不能單獨使用的,按照雙方的住房情況以及撫養(yǎng)子女或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分配。獲得該房屋的人須給予另一方相當於該房屋價值的一半的補償。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性。
九、離婚時一方的知識產權總額尚不具備經濟效益的,應當根據情況對夫妻共同財產劃分中的另一方給予應有的注意。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費或損失。離婚時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要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收集哪些證據?鄭州律師解析
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財產處置的專門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離意見),根據司法實踐,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審理離婚案件,劃分夫妻共有財產:
(a)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guī)范不僅體現了男女平等原則,而且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導方針。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都有權平分共同財產,平等地分擔責任;
(二)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不僅可以為婦女提供更大份額的財產,而且可以為婦女分配特定的生活需要,例如住房。畢竟,離婚后婦女找工作和謀生的能力比男子需要社會幫助的能力要弱。同時,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劃分中,應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財產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益生利生的原則。共同財產分割中的共同財產分割不得損害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對共同財產生產資料的分割,應按需要生產資料、能更好地發(fā)揮生產資料作用的一方來進行;對共同財產生產資料的分割,應按個人的專業(yè)或專業(yè)需要來進行,以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不可分割的對象按照實際需要和受益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享方按照公平原則按照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一方;
(4)權利不應被濫用的原則。離婚時,國家、集體、他人所有財產可不可以分成夫妻共同財產。
(五)一方配偶擁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毀損、滅失的,或者一方配偶、一方配偶、一方配偶或者一方配偶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配偶不予賠償。歸納司法實踐經驗,符合夫妻關系及婚姻生活的需要,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婚姻財產的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雙方所有。
(一)工資、獎金,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夫妻一方或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生產經營收入是生產經營收入。
(三)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收益;
財產繼承或贈與是指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通過繼承、接受贈與等方式獲得的財產。遺產的收益指的是獲得財產,而非實際占有財產。即便在婚姻終止之前并未實際擁有財產,繼承財產仍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本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條件是在婚姻期間;
(五)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實際領取或應領取的住房補貼及住房公積金。
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養(yǎng)老金或者失業(yè)保險;
(八)支付給軍人的一次性費用,如復員、自營職業(yè)和自營職業(yè)費,應當由丈夫、丈夫、丈夫、丈夫和丈夫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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